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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二级货代公司,主营业务都是增值税项下物流辅助服务(包括应税和免税业务)。除主营业务外,还有现金池利息收入,房租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
根据财税(2013)106号里的第二十六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结合我司的业务,下面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理解是否正确?
1.“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包括处置旧固定资产的收入;
2.“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包括现金池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
3.“当期全部销售额”:包括增值税应税和免税的合计收入,也包括处置旧固定资产的收入;
4.“当期全部营业额”:包括现金池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
9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