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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地区性管理性总部,下设有研发中心,研发中心之前有从境外进口一台设备。该设备进口时缴纳关税与增值税,进口时增值税(假设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进项税额为20万元人民币)已经全部抵扣,会计上按规定年限已经折旧完毕,账上只有净残值(假设净残值为5万元人民币)。
现有境外客户需要该设备,公司计划出口该设备,出口FOB价格假设为30万元人民币。
请问:
1. 出口该设备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是适用出口免退税政策还是出口免税政策?
2. 如果适用出口免退税政策,原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要全部先转出?退税的凭证是否是原有的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否是按20万元人民币的进项税额计算退税金额?
3. 如果适用出口免税政策,原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要全部转出?是2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全额转出还是部分税额转出?如果是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该如何计算?
谢谢!
9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