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老师回复如下,仅供参考:
企业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军事单位对内提供的非经营性经济活动可以作为其单位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凭证;而军事单位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其可以也应当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因此不论从法规还是税务稽查的角度来说,军事单位提供对外有偿服务时开具的票据上所列的费用,在企业年底做汇算清缴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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