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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有一些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老外,据说按照税法规定,他们每年有两次往返母国的机票是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里扣除这个机票款。请问:
1. 税法上是有这个规定吗?若有,能否帮忙提供一下文件或文号?
2. 若有此政策,那这两次的扣除有什么要求吗,是不是只能在机票当月抵税?
8年前提出
您好!
1.请参考国税发【1997】54号。
2.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必须采用实报实销形式,外籍个人需提供合法发票,最好在所属年度内抵免;且相关补贴内容及限额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列明。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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