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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附件三提及的统借统贷对境外集团公司是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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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条文: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那么,如果是境外母公司在境外借款,然后给境内关联公司放款,母公司收取的利息产生的代扣代缴增值税能否免征呢?
7年前提出
我的理解,文中集团企业和下属企业都是境内企业。你说的情况不能免税。
7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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