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假设:
我公司(委托方)与供应商(受托方)签订由供应商提供主要原料的包工包料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费假设为100元,收回产品后不经过再次加工直接以1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1)委托方委托加工商自行采购原材料和辅料进行加工生产。
(2)加工商根据委托方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
(3)委托方从加工商收回产成品后,不需经过进一步加工,直接对外销售。
(4)委托方拥有产品生产工艺和配方的所有权。
问题:
1. 是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定义为“销售”行为,无论收回后以什么价格销售,均不适用财法[2012]8号的规定(即: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再销售的时候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您如何理解以及法规依据是什么?
2.消费税计算是否正确?
由于该模式下主要原材料由加工商(即受托方)提供,应由加工商按照销售自制应税化妆品缴纳消费税,委托方收回该化妆品后直接出售,无需缴纳消费税,消费税计算如下:
(1)加工商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 100×15% = 15万元
(2)委托方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 0
7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