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担保费应并入利息支出计算比例扣除。所以我认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担保费属于间接贷款费用,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可以抵扣。
7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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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担保费不是直接支付给贷款方即境外银行的,是支付给第三方,即我们关联方,那这笔也算属于贷款费用吗
7年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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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2号这个文件已经失效了吧老师
7年前追问
是的,贵公司在办理向境外关联方付款时会被要求提供相关合同附件和发票的,除了和贷款相关的担保费应该没有其他可以定义的。如果还有疑问建议贵司财务人员去咨询负责非贸付款审核的相关税务人员。
7年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