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档案销毁的程序也是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个人建议可以由原公司的一名股东按照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保存公司注销前的相关档案。
7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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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您提到“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这“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是什么?
7年前追问
Judy老师
我查询了相关档案的法律都没有明确,为此才会个人建议股东留存
7年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