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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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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报废需要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在不需要提交备案材料自行填报的情况下建议留存哪些备查材料?谢谢!
4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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