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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在2个月前收到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的号是:*税稽**号,通知书上写道:经随机抽查程序,你单位被抽中为2021年度抽查对象,依据《推进程序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请你单位对**期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自查,并持本通知及所附的《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到税务局税源管理科补缴税金。我们按照稽查局的自查提纲自查后向稽查局上报自查结果,稽查局将我们的自查结果导入他们的系统并审核通过后,稽查局老师让我们去补缴税金。之后我们和稽查局老师要《稽查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稽查局老师和我们说:这次算自查,不算稽查,没有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或稽查结论。我们想请:稽查局这样的回复是否合法合规?税法依据是什么?我们理解这次是税务稽查,应该给我们《稽查结论通知书》或者《稽查处理决定书》。谢谢老师专业的解答。
3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