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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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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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国税办发[2009]1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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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1-20 |
生效日期:2009-01-2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做好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考试考务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具体职责分工
本次考试分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单位组织。考试组织工作在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领导下具体开展。考试组织工作具体包括职责分工、考试资格审查、试卷领取、印制和保管、考点和考场设置、组织考试和阅卷、安排考场巡视、违纪处理、成绩登录、公布考试成绩、报告考试情况等。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 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资格审查并会同监察部门做好违纪考生和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工作。
(二) 教育部门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包括报名登记、试卷领取和印制、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制定、组织考试和试卷评阅、安排考场巡视、成绩登录和公布、报告考试情况等。
(三) 稽查部门会同人事、教育部门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四) 监察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做好试卷领取和印制工作,具体负责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并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对违纪考生和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工作,对考试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 考试资格审查
人事部门负责本次考试的资格审查工作。审查标准按《通知》要求掌握。
(一)2009年1月31日前在稽查系统工作的公务员可以参加本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
(二)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稽查人员自愿放弃考试的,不计算此次考试成绩,不进行等级考核。
三、 试卷领取和印制
请各单位派教育和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1人于2009年3月25日到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领取试卷样卷。
各单位根据领取的样卷,按照考试报名人数自行印制试卷。
四、考点和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
(一)本次考试的考点和考场只设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得设置考点和考场。
(二)考点和考场设置应当相对集中。经协商,国税局、地税局可联合设置考点和考场。
(三)每个考场安排考生以30人为限,并配备2人(含)以上的监考人员。
(四)请各单位于2009年3月10日前将本单位参考人员数和考场设置情况报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五、考试时间和阅卷工作要求
(一)考试时间:本次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2009年3月28日上午9:00-12:00,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二)阅卷工作:阅卷时间由各地自定。各地阅卷工作应在考试工作结束后30天完成,并将考试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税务总局考试领导小组,上报主要内容应包括考试的组织、报名、考务、违纪处理和考试成绩登录等。
六、考场巡视
考试期间,各地应安排人员对各考点、考场进行巡视,并将异常情况和违纪情况及时登记。届时税务总局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地考试情况进行巡视。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按税务总局要求,明确职责,严密组织,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