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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重要法规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通[2008]0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2008-03-31
 

   一、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通知》分别对: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五类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二、2008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三、2008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3号)
   《通知》规定: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四、2008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通知》明确: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五、2008年3月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通知》明确: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2008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通知》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七、2008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6号)
   《通知》规定:试点出口企业在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围是江苏、四川、山东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八、2008年3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
   《公告》规定: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九、2008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十、2008年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发布《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际便函[2008]35号)
   《通知》对2008年1月29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文件附件中的部分问题予以补充及更正。同时对其他内容尤其是对以列表形式进行统计的条款规定执行中予以注意,如有问题或错误以协定规定为准,
    十一、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3号)
   《通知》分别对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三大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十二、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2号)
   《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十三、2008年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2007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513号)
   《通知》明确: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
   《细则》共计34条,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象、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免税范围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五、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20号)
   《通知》明确:本通知所称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5台,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该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十六、2008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8号)
   《通知》规定: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十七、2008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8]24号)
   《通知》明确:今年4月开展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要引导舆论唱响主旋律,重点宣传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加强税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优化纳税服务的宣传,加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和税务形象的宣传。
   十八、2008年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  (国税函[2008]126号)
   《通知》中明确了综合征管软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业务需求所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一、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四、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十九、2008年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22号)
   《通知》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中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报税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等原件,以及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复印件转换成电子图片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集中保管备查。
   二十、2008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通知》明确: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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