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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8]61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06-24 生效日期:2008-06-2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68号)收悉,批复如下:
   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6年7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工程、燃气设施的设计、建设与安装等,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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