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 |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2-17 |
生效日期:2009-03-01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闽政文[2008]394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3月1日起,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归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为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将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测试。为此,决定自2009年2月23日起,厦门市财政局各契税、耕地占用税受理窗口停止受理契税、耕地占用税申报征收工作,厦门市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涉及代征契税的交易登记业务时限顺延7天,此前已受理申报的税款请务必于2009年2月28日前缴交入库。
自2009年3月1日起,纳税人应缴的耕地占用税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管征局负责征收;契税申报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派驻以下地点的受理窗口办理:
1、岛内:
(1)思明区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三楼(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负责岛内企业二手房、所有一手房)。
(2)思明区湖滨南路一里26-34号闽南大厦一楼裙楼(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负责岛内个人二手房)。
2、岛外:
(1)集美区:集美区集源路65号(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第三工作站一楼)
(2)海沧区: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海沧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一楼)
(3)同安区: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同安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一楼)
(4)翔安区:翔安区新店镇政府大院内地税申报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