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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9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地税个所[2009]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2-02 生效日期:2009-02-0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19号)公布的数据,我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1200元,3倍为93600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http://www.teda.gov.cn/cms//cms/website/dsj/third/index.jsp?channelId=1214&siteId=60&infoId=403775)规定,2009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http://www.teda.gov.cn/cms//cms/website/dsj/third/index.jsp?channelId=1215&siteId=60&infoId=403874)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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