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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非油品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函[2008]2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27 生效日期:2008-09-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关于开展非油品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皖财[2008]245号),称:为了打造中国石化非油品品牌,提升中国石化整体形象,该公司将在全省范围内发展加油站非油品业务,主要包括便利店和汽服业务。其中,便利店主要销售日用百货、食品等,主要采取两种经营模式,一是省公司统进分销模式,由省公司统一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统一进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供应商向加油站便利店送货;二是市公司自购商品模式,即少量商品如烟、生鲜食品、当地土特产等,以省公司名义取得进项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向加油站便利店送货。汽服业务主要包括汽车修理修配、汽车配件经营等业务,暂由各市公司自主进货,以省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支持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以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45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安徽分公司)的非油品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征期起,中石化安徽分公司的上述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非油品业务,实行由市级分公司和县级分公司预征税款、省公司统一结算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具体的征税办法按皖国税函[2004]45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石化安徽分公司经营非油品业务时以省公司名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由市公司汇总送至省公司进行统一认证抵扣。经营非油品业务需向消费者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市级分公司和县级分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


  三、本通知下发后,中石化安徽分公司所属实行预征结算增值税办法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再执行皖国税函[2004]45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皖国税函[2004]45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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