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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地税票[2008]20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8-14 生效日期:2008-08-1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请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此价格进行公示。


  二、请持本通知到市、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经与市发改委联系确认《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035)编码有误,正确的编码应为:127003035,请各局在办理《收费许可证》时按正确的编码进行确认。

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1256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9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工本费标准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035),每卷22元(200份/卷)。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商银行自助式一联票(编码l27003036),每包l50元(1000份/包);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收费管理处 李鸿;联系电话:66415588-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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