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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8-20 生效日期:2008-08-20
 

各驻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426号),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对已在2008年第一、二季度自行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已自行减免的税款,自2008年第三季度起按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我局将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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