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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发[2008]20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8-13 生效日期:2008-08-1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规定但尚未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各局应按照通知规定及时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二、对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各局应按照通知规定进行核实,重新审核确认增值税的应退税额,并及时办理增值税补退或补缴手续。


  三、各局应于2008930日前将《嵌入式软件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2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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