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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心城区货运车辆实行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汕地税发[2008]20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2008-09-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货车营运收入的税收征管,加强源头监控,防止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对中心城区的应税货车的营运收入实行“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的办法,由金平区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管单位在征收车船税时一并按定额标准征收有关营运税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的对象及范围
  在中心城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各类货车、牵引车及挂车,均属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的范围。但下列车辆除外:
  ①登记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备案的车辆;②登记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车辆。
  二、应纳税费和定额标准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货运车辆应征收的地方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实行以车辆核定载重吨位按年定额征收(核定定额为票外定额),具体标准和应纳税费依照“汕头市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税收定额表”(附表)办理。
牵引车的拖头部分由于不具有实际承载能力,只就牵引车承载货物的挂车部分,按《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记载的核定载重质量为计税吨位核定征收。
  三、纳税期限
  每年征收一次,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金平区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单位在征收车船税时一并征收。
上述货运车辆实行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管理之前,已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按吨位定额缴纳2008年度应纳营运税费的,在缴纳车船税时需提供其在主管税务机关当年度已纳税的凭证。对货运车辆实行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管理之后,各征管单位对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纳税人的代开发票部分仍按国税发[2003]121号文规定执行,对不开发票部分不再实行原定额,统一由金平区地方税务局按本规定征收。
  四、对不纳入“定期定额,集中征收”范围车辆的管理
  凡登记为自开票纳税人名称的车辆,各征管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将已通过年审认定的名单及其自有车辆(车牌号)汇总上报市局信息科作标识及抄送金平局备案。对期间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由各征管单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及时通知信息科作标识修改;对登记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其他无从事运营的车辆,应由单位出具有效的证明报金平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予以免税。
  五、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由于车船税现有的征收系统为市局自行开发的软件,为满足上述的业务需求,由市局信息科对原征收系统进行修改:
  1、对货运车辆在征收车船税的同时一并按吨位核定征收营运税费。
  2、在现有的系统中增加“免征”标识,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自用的不属核定征收范围的货车,由车船税征管单位在受理时逐户录入,并于每年度终了后进行数据更新。
  3、在现有的系统中增加一项“车辆使用性质”的标识。
  4、根据实际征管的需要对车船税现有征收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
  5、对每一年度认定或年审通过的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货车由市局进行批量处理。

  六、中心城区以外货运车辆的征收管理由各征管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税收定额表

 

汕头市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税收定额表 
         
 单位金额:元 
车辆类型 计税单位 核定年营业额 核定年营业额按规定计算的年应纳税(费)额 
合计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附加费 个人所得税 堤围防护费 
(企业所得税) 
货运车辆 1吨以下(含1吨) 台 6000 264.00  180.00  12.60  5.40  60.00  6.00  
1-2吨(含2吨) 台 9000 396.00  270.00  18.90  8.10  90.00  9.00  
2吨以上 吨 6000 264.00  180.00  12.60  5.40  60.0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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