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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国税转[2008]49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08 生效日期:2008-09-0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8〕119号)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证》等,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新办设立和变更国税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在CTAIS系统操作时,失业人员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原因选择“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原因选择“其他”。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综〔2008〕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符合条件人员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省定收费项目:治安联防费(公安部门收取)、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文化部门收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按照财综〔2008〕47号文规定的免收期限予以免收。


  三、请各部门各单位将政策落实情况于8月31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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