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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洪价商价字[2008]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2008-09-26
 

各县(区)物价局、交通局、市有关客运企业:

  现将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址(赣发改商价字[2008]1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是省政府为解决燃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影响而实行的一项扶助措施,政策性非常强,为此,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燃油价格上涨幅度由市物价局根据今后每次燃油价格变动情况而审定。市物价局将依据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赣发改商价字[2008]1202号文件规定,及时核定我市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
本次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为:运营里程在50公里以内的,票价外每票加收1.20元;运营里程在51-1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2.00元;运营里程在101-2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4.00元;运营里程在201-3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6.00元;运营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票价外每票加收8.00裕

  二、车站代收的燃油附加费应全部返还公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车站和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中提取代理费等费用,否则按价格违法论处。


  三、燃油附加费实行票价外加收。车站代收的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同时,各车站要按照有关要求,在车票票面上注明燃油附加费标准。


  四、要加强公路客运票价外加收燃油附加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力求广大旅客的理解。各客运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明码标价工作,要在现有明码标价牌的弧上,标明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标准。同时,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和客运企业要组织专门人员,采取电话咨询、现场解答等形式,及时受理和解答旅客咨询,以消除消费者误解。

市物价局
市交通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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