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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地税发[2008]13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2008-08-01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南京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车船税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各保险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与各保险机构进行沟通、做好政策辅导、业务培训等各项服务工作,认真解决好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按规定检查代收代缴政策执行情况,确保《江苏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及车船税各项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二、认真做好《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及《责令限期缴纳车船税通知书》的清理收回工作。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


  三、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完税或免税的应主动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否则,一律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对拒绝在保险公司缴税的,各保险公司应要求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办理车船税纳税手续后凭纳税人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发放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


  四、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的完税情况,并将前次保单或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本年保单后以备检查。对以往年度未缴税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第二条第九款执行。


  五、对2007年已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如保单或完税凭证遗失的,可到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征收大厅开具完税证明。


  六、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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