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及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8]37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8-11 |
生效日期:2008-08-11 |
申 请 人 |
姓名/名称 |
|
电脑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电话 |
|
邮政编码 |
|
地址 |
|
代理人/经办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住址 |
|
电话 |
|
申请事项 |
(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
□(1)异地经营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
□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本单位(含个人)所填报信息及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
受理人: 收到日期: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三、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表“编号”为顺序号,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第一行“电脑编码”栏,填写8位纳税编码;
(三)本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四、本申请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附表2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
发票名称 |
面额 |
数量(本、套) |
每本套数 |
联数 |
规格 |
起止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姓名: 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
填表人姓名: 时间: 年 月 日
02号 许可事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印花税票的销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许可数量,直接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局申请;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
(二)承诺遵守《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所列明的有关约定;
(三)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
法律依据:第(一)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二)、(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四)《代售印花税票合同》(原件2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二)《代售印花税票合同》(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与主管区局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三)税务机关颁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许可后,方可代售印花税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花税票代售合同
附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 请 人 |
姓名/名称 |
|
电脑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电话 |
|
邮政编码 |
|
地址 |
|
代理人/经办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住址 |
|
电话 |
|
申请事项 |
(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
□(1)异地经营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
□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本单位(含个人)所填报信息及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
受理人: 收到日期: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三、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表“编号”为顺序号,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第一行“电脑编码”栏,填写8位纳税编码;
(三)本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四、本申请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附表2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
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合同,并保证严格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深圳市 区范围内代售印花税票,乙方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
第二条 乙方(以下称代售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代售人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二)代售人不得销售在第三方取得的印花税票;
(三)代售人必须设立帐册登记印花税票领取和售出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四)代售人必须开设专门的帐户存储销售印花税票所取得的税款;
(五)代售人必须严格按照“双限”规定结报税款和税票。“双限”规定即限期为10天(包含双休日,但节日可顺延);限额为代售个人1000元,代售单位10000元。限期限额任一项达到,都必须办理结报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双限”规定的,报主管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六)代售人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当全额赔偿;
(七)代售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八)代售人为个人的在领取印花税票时,须交纳其所领取印花税票面值金额相当的保证金。
第三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乙方结报税款、税票后,按其结报税款总额的5%支付给乙方代售手续费。
第四条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领取和销售印花税票的情况。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向甲方的上级机关投诉,请求调解,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有权撤销乙方的代售许可。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 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签字加盖公章) (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