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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徐地税发[2008]12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8-15 生效日期:2008-08-15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渠道,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社会化和系统化,全面打造“三个一流”,我局将在今年启动徐州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通过成立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队,逐步把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建设成为一支自律的组织。作伟徐州市志愿者协会”的会员单位,该组织在税务机关与团组织的指导下,配合我市地税机关,服务社会、服务纳税人,是地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助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地税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领导,市局成立维权与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徐州地税局纳税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在成为自律性组织前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杨列申

  成 员:市局法规处、机关党委、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全市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二、内容与形式

  纳税服务志愿者采取主题服务和预约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结合每年的税法宣传月、雷锋日、助残日等开展主题鲜明的纳税服务活动。另一方面,拓展纳税服务受理渠道,由纳税人或相关单位(组织)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指派纳税服务志愿者从事纳税服务活动。

  1、主题服务。即配合税务机关,围绕税收工作中的重点与热点问题,开展税收宣传、辅导等纳税服务活动。地税机关每年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组织安排相关活动内容。通过志愿者的力量,帮助税务机关提高纳税遵从度。

  2、预约服务(日常援助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对需要涉税帮助的纳税人,主要是针对纳税人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开展诸如纳税咨询、辅导、涉税事宜代办等援助服务。


  三、实施步骤

  推进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应本着周密策划,稳步推进,注重实效、打造品牌的原则,依托各县、区组织的力量,发挥街道、社区优势,先期选择一个县(市、区)局和一个市区分局作试点,在成功试点的弧上不断进行探索,总结经验,逐步加以规范,在全市进行推广。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筹备启动阶段(2008年7月)

  工作重点:

  1、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纳税服务志愿者的组织筹备和管理,获取我市团组织的支持和授权,联合开展此项工作。

  2、徐州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起草全市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开展实施意见与行动方案,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3、在徐州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下,制作统一规范全市的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胸章。

  第二阶段:试点推进阶段(2008年8月至2008年10月)

  工作重点:

  1、选定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试点单位,并结合本辖区或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活动计划。

  2、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及时、准确地通过各种媒体进行新闻发布和信息宣传。

  3、根据《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招募志愿者,招募对象主要是全市各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职员、涉税专业在校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人士,税务人员暂不列入招募对象。

  4、培训。根据试点单位开展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志愿服务的内容与流程,以及志愿者的弧知识。根据活动需要,税务机关可安排与服务相关的更新知识培训。

  5、开展主题服务和预约服务,试点单位按月将本辖区登记注册纳税服务志愿者情况及开展志愿者服务的情况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不断优化阶段(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

  在前两个阶段的弧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和工作细节,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志愿者的管理机制,特别是良好的志愿者激励机制,促进纳税服务行动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打造服务品牌,把我局纳税服务志愿行动作为长效的工作项目进行推广。

  工作重点:

  1、召开纳税服务志愿者专题交流会,由试点单位介绍先进做法。

  2、条件成熟的县(分)局将纳税服务志愿者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相应的筹备和运行工作。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单位主要应符合以下条件:

  组织健全,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确保活动的有序、有效和长期开展。

  制度健全,制定长效的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对招募、培训、激励等方面作出有效安排。

  制定纳税服务志愿者的中长期发展方案以及阶段性活动计划,有具体的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四阶段:全面推广阶段(2009年4月起)

  以09年税收宣传月为契机,以“徐州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在行动”为主题,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

  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行动调查研究,整合地税系统内外资源,建设好素质高、能力强、肯奉献的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沾具有鲜明特色、国内一流的纳税服务工作水平,把我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志愿行动推向高效化和纵深化发展。

  工作重点:

  1、做好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整体协调和对外宣传工作。

  2、做好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总结、交流和表彰工作。


  四、工作要求

  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是“执法规范年”重要系列活动之一,也是促进征纳和谐、打造“三个一流”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开展有利于进一步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渠道,有利于进一步增进和谐的征纳关系,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和有效的配套措施,确保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顺利开展。

  2、突出亮点,务求实效。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是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和系统化的重要工作,为保证志愿服务工作的长效性和生命力,在工作中务必突出实效性,要注意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切实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办税困难。各级税务机关也可结合自身情况,围绕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创造工作亮点,打造徐州地税新的服务品牌。

  3、精心筹划,加强协作。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要实现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要发展成为自律性的工作组织任重而道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工作中,要把这项活动与团的工作结合起来,争取支持、积极工作、扩大影响,要注重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努力推动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广泛、持续、有效的开展。


  附件:徐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进一步丰富纳税服务的内容,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我局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队伍。为保证志愿者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活动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以为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提供公益性、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为内容,以丰富纳税服务内容为目标,使纳税服务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意识,弘扬社会风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的素质要求

  (一)热衷社会公益事业,具有无偿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税收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

  (三)原则上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

  (四)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和其他管理制度;

  第四条 注册程序

  1、申请人自愿加入志愿者组织,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提出申请,填写纳税服务注册志愿者登记表;

  2、志愿服务队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3、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注册志愿者证书和胸章。


  第五条 实行志愿者身份年审制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志愿者,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收回证书和胸章。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税收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 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维护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志愿者面向全社会,原则上其服务对象是: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对不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享受志愿者服务。具体包括:

  1、从事经营,需要涉税帮助的老、弱、病、残人员;

  2、从事经营的下岗人员;

  3、其他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具体内容和形式:

  1、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及纳税辅导;

  2、将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税务机关,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3、向社区居民公布纳税服务时限,公布税务部门接受投诉的监督电话;

  4、对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代购发票、代办登记、送涉税资料上门等代办服务;

  5、为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有关涉税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6、经申请批准,志愿者愿意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

  服务时间上,采取定期和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服务对象日常有需求时可以通过纳税志愿者服务队或电话联系志愿者提供服务。对不需要急办的事可以在服务日里解决。

  服务日的设定:

  1、每年的3月5日全国学雷锋日;

  2、每年4月的税法宣传日;

  3、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即助残日;

  4、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一、四、七、十月)的首个周日。志愿者面向社会,主要针对弱势纳税群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涉税过程中开展纳税咨询、政策辅导、涉税事宜代办等援助服务。


  第五章 招募


  第九条 志愿者招募采取公开招募和向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定向招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向具有志愿服务意向和服务能力的特定人群征集志愿者。


  第十条 招募方式:

  校园招募:通过本市有关学校接受在校学生报名(要求专业对口)。

  社会招募:通过徐地税局网页(http: //www.xzds.gov.cn)发布需求信息和招募条件,接受社会应招者报名。


  第六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志愿者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个人专长安排服务任务。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志愿服务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税收法规等内容。


  第十三条 培训方式: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定期组织集中、统一的培训。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应招志愿者报名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进行资质审核并参加培训后,对培训合格者由志愿服务队颁发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


  第十五条 志愿者服务队在徐州地税网页上将纳税志愿者服务队的电话、志愿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及可提供专业服务内容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在深入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内容后,按照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纳税人指定志愿者。


  第十七条 志愿者须服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的统一管理,对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分派的被援助对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第十八条 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后,经服务对象签署意见,由志原服务队确认并对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


  第八章 考核和表彰


  第十九条 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的纳税人,在了解服务情况的弧上,并根据工作反馈的情况,对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次。


  第二十条 依据纳税服务志愿者的业绩进行评选表彰活动;对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二十一条 星级认证制度

  根据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报上一级志愿服务组织,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并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其伟一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其伟二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其伟三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其伟四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其伟五星志愿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将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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