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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函[2008]45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7-16 生效日期:2008-07-16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38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x152mm;1份四联,无碳纸走孔式电脑票)成本价为每份0.55元;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x152mm,1份四联,1本25份,无碳纸手工票)成本价为每份16.4元。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8]382号

2008年6月19日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新版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8]44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间意,现函复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241x152mm,1套四联,无碳纸走孔式电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0.60元。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241x152mm,4联25份/本,无碳纸手工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18元。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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