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出口企业继续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有关情况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2008-08-05
 

各出口企业: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4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8〕546号)的相关要求,各出口企业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的管理工作。
  出口企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征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