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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地税告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2008-08-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址(国税函[2008]417号)规定,结合我市报关企业实际情况,决定从2008年8月15日起,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一律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其他发票代替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自即日起,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可持《发票领购簿》、《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为机打发票,计算机开具软件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纳税人可登录中国报关协会网站下载。如遇问题,可拨打大连报关协会电话82618719、82618098联系。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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