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区企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宿政办发[2008]1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08 |
生效日期:2008-07-08 |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区企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区企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现就市区(不含宿豫区,下同)企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事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三)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的通址(苏工发〔2005〕13号)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址(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 二、征收范围
市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宿企业),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应成立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缴纳工会筹备金。
市区内已建立及应建立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已建立及应建立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行政机关及财政负担经费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代扣。 三、征收方法
(一)征收基数。各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征收基数。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在指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合同制职工、聘用职工、内退职工、季节性用工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能确定单位工资总额的私英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按市政府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二)征收比例。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市地税局全额征收。工会筹备金的征收比例与工会经费的缴纳比例相同。
(三)征收方式。各企事业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征收票据比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基金、费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其提取而未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经费管理
各单位工会应单独建帐,设立工会经费账户,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负责返还。未依法成立工会的单位,待工会成立后,由市总工会按照规定比例返还筹备金。
市总工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代征单位一定的征收经费和奖励。 五、违规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按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址(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工会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县(区)总工会、地税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