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国税函[2008]23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7-07 | 生效日期:2008-07-07 |
南昌、赣州、宜春、九江、吉安、上饶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址(财税〔2008〕60号),对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的2008年2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3月31日,过期失效。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延省局FTP网CENTER流转税处\车购税免税图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江西省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