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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填表要求的特别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7-04 生效日期:2008-07-0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税函[2008]44号附件一《填表说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因此,B类申报表应填报本年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发生的各项收入(经费支出)的累计金额。如:第二季度应填报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的累计金额。请勿仅填报本季度发生金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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