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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财税[200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1-24 | 生效日期:2009-01-24 |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税[2009]1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
为规范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工作,方便服务相对人,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以下简称"契税返还")工作,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以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过程中首次购房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土房[2008]47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厦府办[2008]258号和厦国土房[2008]47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个人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手续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我市契税返还的审批机关,市财政局委托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非税中心")办理契税返还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应填写《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于周一至周五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已填写并由本人签字的申请表送至非税中心契税征收窗口进行办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可登陆市财政局网站下载或在正常上班时间到非税中心契税征收窗口领取。
第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首次购房查询证明(契税返还联);
(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上申请材料原件,经非税中心受理人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第六条 非税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契税返还条件的,即时受理;对上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契税返还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非税中心对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契税返还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经市财政局审批予以返还契税的,由非税中心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予返还契税的,非税中心需同时将不予返还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契税返还的审批期限为五个工作日。遇到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经市财政局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同时非税中心应将延长审批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契税返还的审批期限不包括办理拨款的期限。
第九条 市财政局审批予以返还契税的,非税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加盖"契税返还"章,确认办结。
申请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契税返还款是否到账,若五个工作日没有收到契税返还款,可告知非税中心,由非税中心向市财政局核实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人对契税返还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如实反映情况,套取财政契税返还款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和审批单位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返还契税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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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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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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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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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座落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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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购房证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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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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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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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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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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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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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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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契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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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权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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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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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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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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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
1、申请人对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申请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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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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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非税中心存查;第二联财政机关记账凭证;第三联申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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