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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江国税发[2008]13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8-04 生效日期:2008-08-04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填写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各留存一份。
  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意见”栏中“受理人”为税务大厅受理业务接收人;“审核人”为分局税务管理员;“负责人”为分局长。
  三、备案资料需附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一)企业上年度12个月从业人员的工资签领表;
  (二)企业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三)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主管税务分局要设立登记台帐(见附表),记录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销案情况,以便加强征管。


  附件: 附件 江国税发[2008]131号.xls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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