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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国税发[2008]14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2008-07-1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已根据《通知》要求,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中的文书设置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情况,补充了有关涉税审批业务操作处理办法(见附表《保留的办税业务表》),请各地按照调整和补充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有关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的管理,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局之前发文与之有冲突的,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国税机关确定,省局不作统一规定。

附表:
附件 粤国税发[2008]143号.zip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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