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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地税票[2008]29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12-15 生效日期:2009-01-2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2008年10月27日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12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纳税人销售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等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编码127003037)工本费为每包25元(50份)。


  二、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请市、区县地税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联系人:收费管理处 李鸿 联系电话:66415588-0933)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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