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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地税发[2008]19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2008-11-24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的有关规定,鉴于我市土地使用税于2008年1月1日扩面工作,内外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执行统一征税标准,市局经研究,现将2008年度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调整如下:

  2008年度(指税款所属期),纳税人符合以下三类标准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A1类情况:企业连续3年亏损(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
本规定适用于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内资企业。

  A2类情况:企业连续三年亏损。其中,亏损是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款标准适用于查账征收外资企业。

  B类情况:因不可抗力(如盗抢、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疫情等)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C类情况: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被市政府列为扶贫村(名单见东地税发[2007]84号文)的村集体所有的房产和土地,其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可按C类给予减免照顾。

  申请减免税报送资料及要求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照《关于调整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7]8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分局要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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