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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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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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粤国税发[2008]22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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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12-01 |
生效日期:2008-12-01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要求,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决定在全省由国家税务局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由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两税),由于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强,难征难管,容易流失。由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征收两税(费),有利于加强源泉控管,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是贯彻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本着“依法协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减少漏征漏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代征两税协议问题
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两税(费),应由直接征收单位双方签订代征协议,确立权利与义务,明晰相关事项。国、地税机构设置不对应的,由上一级税务部门协商办理。
三、征收票据使用问题
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两税(费),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46号)的要求,使用国税局的税收票证,由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有关收入对帐、会计核算、税收报表编制和上报工作。
四、各级国税局应在“应征类”和“入库类”科目下增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主管国税局应将代征的地方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并按月将代征地方税款入库信息及时传送至主管地税局。
五、主管国家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发生作废或销货退回情形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的同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