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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地税函[2008]36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2008-11-17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6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向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并经区(市)税政科(处)初审,在确定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后,报送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审核。


  二、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三)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


  三、申请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经无误后退回);
  3.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相关证明材料(无住所个人适用);
  4.申请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在中国境内未缴税,应提交书面理由)。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无误后退回);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无误后退回);
  4.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有关证明材料(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适用);
  5.申请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在中国境内未缴税,应提交书面理由)。


  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由申请人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


  五、原《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的通知》(税外[1995]26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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