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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地税函[2008]49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10-01 生效日期:2008-10-0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涉外税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升稽查办案实效,充分发挥地税稽查以查促征、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作用,切实优化税收服务,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升稽查办案实效,充分发挥地税稽查以查促征、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作用,切实优化税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建议制度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在税收缴纳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或需要规范的行为,以及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征管漏洞,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稽查建议,及时传递给纳税人或税政、征管等职能部门,由纳税人或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或落实后,按照固定的程序将整改结果和落实意见反馈给稽查局,从而不断完善税收法制和强化税收征管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稽查建议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增进与纳税人的相互沟通交流,深化稽查效果,引导纳税人正确执行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之间的工作交流,并把通过切实的稽查建议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措施,以点带面,不断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的进程,防范税收风险,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税务稽查部门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凡发现下列问题的,应该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分对内建议和对外建议。
  一、适用采取对内建议的情况包括:
  (一) 对某一行业纳税人在纳税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二) 税收管理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三) 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 个别纳税人存在的以下问题:
  1.纳税人信息与征管资料内容不符;
  2.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领用和取得发票或收据;
  4.纳税人未按规定建帐建证;
  5.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未按规定核定,或营业额超过核定标准,未及时申报调整定额;
  6.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资格上存在问题或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问题;
  (五) 其他有必要提出稽查建议的。
  二、适用采取对外建议的情况主要指被稽查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实施):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纳税人、扣缴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缴纳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稽查局检查科(股)在税务案件稽查过程中,对检查发现的个案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剖析、归纳和总结,在稽查报告中提出稽查建议,并制作《税务稽查建议书》(对内对外两种格式,详见附件),经案审科(股)审核后报稽查局长批准,由执行科(股)提交建议对象。对于行业性或普遍性的问题由稽查局长事先指定承办科室,一般由牵头某项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的部门具体负责。稽查局综合科室负责传递建议对象、收回稽查建议反馈单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建议的形式。稽查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外建议,主要是针对个别纳税人的,发现问题后由稽查局以《税务稽查建议书》(对外)的形式直接向纳税人传递,同时抄送给相关基层税务分局(所);另一类是对内建议,对带有普遍性的或涉及较多纳税人的涉税问题,由稽查局以《税务稽查建议书》(对内)、情况分析、专报、调研文章等形式提出书面稽查建议,传递给税政、征管等部门。

  第七条 税务稽查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的涉税违法违规事实;
  (二)稽查建议内容;
  (三)稽查建议反馈要求和时限。

  第八条 提出稽查建议的时限。
对外建议和税务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一起下达,对内建议的时限分别为:
  (一)对个别纳税人的,一般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
  (二) 对行业性的,在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
  (三)对普遍性存在的问题,可以按月或按季提出建议;
  (四)重大问题及时建议;

  第九条 稽查建议的审批。对内建议由稽查局相关部门提出后,经稽查局长审核,再报地税局分管局长审定,最后提交税政、征管等部门。对外建议由检查人员提出建议内容,由案审科审核,由稽查局长审定后提交纳税人。

  第十条 稽查建议的落实。对外建议除纳税人自行反馈外,可由稽查局适时采取回访、询问等形式了解建议结果;对内建议在税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收到《税务稽查建议书》后,应根据税务稽查建议的内容,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督办。

  第十一条 稽查建议的反馈。税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税务稽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对税务稽查建议内容进行反馈,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或整改措施,以《稽查建议反馈单》形式返回稽查局。

  第十二条 下级稽查局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时,应报告《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上级稽查局可将《税务稽查建议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稽查工作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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