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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1号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1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09-06-01 生效日期:2009-0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台湾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来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二、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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