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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经一[2009]9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5-28 生效日期:2009-06-28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原建设部等单位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体现以人为本要求,积极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购物、就餐等场所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是商业建筑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者之间有约定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纳入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大中型商业建筑,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 以上所称大中型商业建筑包括: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专业店、专卖店等,以及国家级酒家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第七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大中型商业建筑因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行动不便而专门实施的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补助:
  (一)无障碍坡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
  (三)无障碍厕所;
  (四)无障碍标识;
  (五)低位服务台(含轮椅);
  (六)低位收款台(超市含无障碍结算通道)。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对改造责任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根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6日施行)实施前后,分两种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商业设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九条 对《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四)增加设置无障碍标志牌,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
  (五)新建一个低位服务台,补助资金不高于3000元;配备一部轮椅,补助资金不高于500元。
  (六)新建一个低位收款台(超市含无障碍结算通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第十条 对《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后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8000元。
  (四)增加设置无障碍标志牌,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
  (五)新建一个低位服务台,补助资金不高于3000元;配备一部轮椅,补助资金不高于500元。
  (六)新建一个低位收款台(超市含无障碍结算通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第四章 改造项目申请、审核和验收
  第十一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由改造责任企业向区(县)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部门,由市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改造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改造项目名称及内容;
  (二)改造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
  (三)工程进度安排;
  (四)区(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书面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经市商务部门核准并纳入大中型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项目在完成改造后,由改造责任企业向市、区(县)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县)商务部门组织区(县)财政、区(县)政府无障碍牵头部门、区(县)残联等部门进行验收。市商务部门组织对已验收项目的抽查复验工作。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改造项目,由改造责任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区(县)商务部门汇总后向市商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由市商务部门根据相关材料提出资金支持初步意见。市财政局对改造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市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情况批准下达补助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各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京财经一[2005]125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市财政局
200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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