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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2009]10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9-06-04 生效日期:2009-06-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需求萎缩,国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长贸合同的正常履约受到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批准的长贸合同由于下述原因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一、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
  二、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
  三、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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