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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5-27 | 生效日期:2009-07-01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同)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所确定的投资者应税所得率标准等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经研究,市局制订了《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统一全市行业利润率、所得税带(预)率的通知》(揭市地税发[2004]240号)同时废止。附件 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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