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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地税函[2009]20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5-27 | 生效日期:2009-05-27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完善“五位一体”互动管理机制,坚持“以加强数据采集与增值利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管理方向,践行“抓大、评中、定小”的工作方法,扎实推进《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深入应用,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9年度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纳税评估对象
(一)各地要根据实际,依托《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纳税评估模块,组织开展住宿业或租赁业专项纳税评估,并对省局和本地已建立指标体系的行业深入开展评估,检验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不断予以改进。本次专项评估工作中,杭州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和丽水市重点对租赁业进行评估;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和舟山市重点对住宿业进行评估。
(二)各地要科学选取纳税评估对象,充分运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效率。2009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列作评估对象:
1、连续三个月(含)零申报的;
2、与去年同期相比,应纳地方税税额降幅达到50%(含)以上的;
3、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
(三)本次专项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纳税人2009年度的纳税(费)情况进行评估。
二、专项纳税评估要求
(一)时间要求
各地要在6月底前部署完毕,10月底前结束评估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工作,要根据省局要求并结合自身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纳税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纳税评估重点和细化要求,要加强各内设部门、税务分局(所)、稽查局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及时、高效地完成专项评估工作任务。
2、拓宽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应在注重纳税人信息采集应用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联系工商、公安、房管等部门,多渠道采集外部信息,充实评估基础资料。
3、规范流程操作
各地应根据《浙江省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4]67号)和“税源间接控管”模式要求开展专项评估工作,严格执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流程,规范使用统一的表证单书,做好评估通知、约谈及实地调查等各项工作。
凡不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纳税评估模块进行规范操作的纳税评估案例,不得参加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4、重视成果利用
要及时总结评估实践,全面掌握有关行业的税源情况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共性评估指标和因地制宜设置的个性评估指标,建立健全所评估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确定指标预警值,并研究分析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收征管措施,切实加强日常征管,达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管理一个行业,促进日常税源管理水平提高的目的。同时,要落实“以票管税”工作要求,大力推进计算机开票,对一些适合建账的纳税人,督促其建账建制,改用查账征收方式。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应及时按规定移送稽查处理。
5、分析提炼,总结提高
各市局应及时梳理、汇总归纳所评估行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及其预警值),并随同工作总结和《专项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并于11月20前报送省局(电子文档通过OA系统报送)。评估总结应重点对专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充分展示数据的作用,通过数据来反映管理现状、评估成果、预测税源潜力和本地税收的增长趋势;要以评估实践充分论证与体现本地评估指标体系设置的全面性、科学性、实用性,便于省局归纳、整合,设计行业评估指标体系。
三、优秀评估案例评选
为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局将继续组织开展优秀纳税评估案例评选活动。各市局应至少优选3-4个专项纳税评估案例(其他行业的典型优秀评估案例亦可参选)参与省局的评比活动,并在11月20日前将参选的评估案例通过“FTP/省局征管处/发票个私组 /纳税评估/2009年度优秀评估案例参选”报送省局。 附件 专项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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