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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9]1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19 | 生效日期:2009-06-01 |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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