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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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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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浙地税函[2009]24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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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6-25 |
生效日期:2009-06-25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一分局、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已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为进一步做好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在贯彻执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一并落实。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要尽早介入,使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境内税款扣缴义务人、境内工程作业发包方或劳务接受方熟知《暂行办法》相关内容,明确法律责任,并依法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和税款申报缴纳手续。
二、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统计需要,省局在《暂行办法》附表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中增加了“国家(地区)”、"“否重点建设项目”、“币种”、“折合人民币”等四个项目;为方便管理,省局在《暂行办法》附表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中增加"变更时间"项目。《税友2006》中已采用修改后的表格式样,请各地告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接受方准确填报,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对2009年3月1日前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非居民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补办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手续。
四、各地要注意加强与当地国税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五、《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统计范围包括列入国家、省和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各市地税局应汇总所辖县(市、区)地税局数据,并于年度终了20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及项目涉及各税种的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省局。
各地在执行《暂行办法》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外税处)。
附件:(略)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