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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农税字[200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5-26 生效日期:2009-05-2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等精神,对我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6]14号)中有关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分家析产(以下简称分析)不征契税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具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人之间,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进行分析而承受权属的,不征收契税。上述分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分析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人;
  2.以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和仲裁等法律文书认定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

  二、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经分析后再进行份额转移的,应按我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3号)规定征收契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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