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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国税发[2009]7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5-07 生效日期:2009-05-07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的问题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深国税告[2009]3号)第五条的要求报送相关纸质资料外,还应按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纸质资料:
  (一)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财务报表的报送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深国税告[200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人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问题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若干涉税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按照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的要求,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备案事项相关资料,我局所辖纳税人在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已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要求报送了备案事项相关资料的,不需重复报送;未按照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要求报送备案事项相关资料或未报送齐全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相关文件要求补报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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