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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温政发[2009]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6-26 生效日期:2009-06-2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实现到2012年我市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49%的目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进一步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应适当放宽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尽快形成“1+X”服务业政策体系。市级有关行业或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及时对现有的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对需要制定专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为服务业进一步加速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尽快研究制定鼓励楼宇(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3.加大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继续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物流、金融、旅游、商贸、楼宇(总部)经济、创意信息等六大服务业行业的发展,并根据财政状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同时,为了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引导力度,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奖励等多种扶持形式,在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市区服务业关键领域发展、薄弱环节改进,集聚区和规划布局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服务业国债项目、重大项目贴息补助的配套以及加强服务业工作、前期研究和推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使用结构,每年年初由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规模,汇总审核有关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跟踪监督资金到位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各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
  4.贯彻落实服务业税(价)费优惠政策。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认真梳理和整合现有的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省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根据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及时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执行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清费减负政策,对涉及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强化服务业的要素保障措施
  5.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为省、市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项目,在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优先考虑。
  鼓励企业“退二进三”。在温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工业、交通、仓储等土地使用权,符合温州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经审批可以通过改变土地或建筑物用途,从事除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住宅项目以外的服务业经营活动。对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8]87号)执行。
  6.努力改善服务业融资环境。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企业的授信额度。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顺利开展,探索逐步扩大收费权、股权质押贷款范围,继续探索农民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建立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制度,银行根据信用等级加大与担保公司合作力度,积极为中小服务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与银行资金联动的长效机制。
  7.加快服务业人才培育和引进。研究制定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计划和引进计划,通过几年的努力,培养出一批既了解市情特点,又熟悉国际规则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职学校的作用,大力培养服务业急需人才;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人才再培训、再教育;选派服务业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院校、知名企业接受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现代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按照我市设立的“人才突出贡献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快引进和培育现代物流、金融商务、国际经贸等高级专业人才,按有关规定在住房、子女就学、户籍迁入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
  8.大力推进物流业。以构筑大交通枢纽为契机,加快航空、铁路、公路、港口物流基地建设,积极培育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对符合我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经营状况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且成长性较好的物流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和补助。
  9.创新发展金融业。完善地方融资平台,引导发展创业投资公司,创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进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工作。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地方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培育力度;加强金融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入驻我市。对积极扩大信贷总量、积极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的机构予以奖励。推进服务业连锁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10.精心打造旅游业。加快旅游接待设施、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交通网络建设。积极参与长三角和海峡西岸旅游市场开发与合作活动,加大旅游推介力度,提高我市旅游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加强旅游网络营销,促进与外地旅游网站之间的链接与合作,建立客源地旅行社信息网络平台。
  11.着力提升商贸业。优化城区商业网点布局、加快传统交易市场改造升级和社区便民服务点建设,发挥在外温州人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优势,通过温州内外市场的互动发展,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虚拟经营等现代商贸流通形式。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和和谐社区创建,提高新农村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水平。
  12.做大做强楼宇(总部)经济。科学合理布局市、区两级楼宇经济发展空间规划,加快对城区现有楼宇改造和升级步伐,推动会计审计、法律咨询、工程咨询、评估认证、科技中介、产权和技术交易等商务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13.积极发展创意信息等其他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与制造业相关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信息传输设施,加快发展数字电视、无线宽带网络和第三代移动通信等信息传输服务业。积极培育信息咨询、数字出版、动漫网络、数字化创意设计等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服务于行业信息化改造的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技术共享平台。鼓励发展系统集成、信息工程监理、系统外包等信息技术产业。

  四、积极引导服务业领域创新发展
  14.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分离发展服务业。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一、二、三产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分离后的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由各地财政对该企业予以扶持补助,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设立初期的3年内可酌情给予减征;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有关部门要对工业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15.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和业态创新。引导服务企业强强合作和品牌嫁接,实现服务品牌和产品品牌的良性互动,开发品牌的文化内涵,注重品牌内容和形式创新,形成一批品牌知名高、竞争力强的服务龙头企业。积极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品牌的申报,对获得国家、省等不同级别的名牌企业,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等现代商贸营销手段,积极引进大型购物中心、综合百货等商贸流通业态。引导生产领域的服务和政府行政管理的服务实行外包,形成新的业态。
  16.着力引导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科学规划布局,突出集聚功能,积极打造一批公共生产服务、现代物流、总部经济、商务发展、文化休闲、旅游度假和综合服务业等集聚区。编制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体布局规划,选择一批已有一定基础、符合区域定位且发展前景看好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争取列入省规划布局内集聚区加以重点培育。对列入省重点集聚区中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投资贴息补助,县(市、区)也要给以相应的配套补助。集聚区中鼓励发展的服务企业,若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7.推进国有服务业企业改革。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业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鼓励国有服务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支持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文化科技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18.加快发展服务外包。根据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趋向,围绕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两种形式,重点发展信息、金融、保险、物流、研发设计、外籍船舶修理等服务外包领域,引进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跨国公司,培育一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努力创建省级国际服务外包重点培育基地。
  19.积极推进服务领域标准化。在现代物流、旅游、交通运输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对试点地区和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暂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服务行业,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和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20.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服务业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服务业的运行状况,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重点任务的完成。每半年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汇报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总结部署全市服务业工作,明确服务业发展方向。通过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服务业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和问题协调。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加大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力度。
  21.健全统筹协调机制。为改变服务业工作部门分割和交叉管理的状况,进一步理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必须制定既有部门分工负责,又有统筹协调的服务业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配备力量、明确职能,加强对规划、政策、资金、项目前期工作和年度计划的统筹。年初,由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确定年度服务业重点工作,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有关服务业规划和政策,须经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咨询论证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课题研究,编制服务业发展年度报告。各县(市、区)要建立服务业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本地服务业发展。
  22.加强统计考核。建立政府统计与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管理部门服务业统计力量,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
  建立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市政府对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的权重。对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要工作责任制的服务业工作,要定期督促检查。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服务业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检查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绩效。各县(市、区)的服务业工作考核,主要对其服务业发展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并定期进行公布。

  附件:

  1.温州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完善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一、总体要求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分工,责任到位;强化统筹协调,行动一致;紧密各方协作,合力推进;加强统计考评,提高绩效,推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机制框架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安排一次专题听取全市服务业工作汇报,就全市服务业发展做出总体部署;每半年听取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或服务业各口的专项汇报,研究协调重大问题。
  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和完善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为协助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信息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分工,指导协调归口管理的服务业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业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统一部署的服务业重点工作任务,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行业协会。组建温州市服务业联合会,加强对各服务业协会的工作沟通和指导,充分发挥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各服务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战略研究、商务咨询、信息交流、标准制定和人才培训等工作,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三、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职责:每年年初制定全市服务业工作要点及成员单位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定期召开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服务业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服务业的运行状况;督促检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讨论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统筹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估;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根据服务业联席会议的精神开展工作。确定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并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服务业规划及政策,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推进计划,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规模,汇总审核有关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跟踪监督资金到位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课题研究,编制服务业发展年度报告;建立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服务业工作绩效和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状况进行考核;组织实施服务业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综合协调,以及全市物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承担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市经贸委:负责全市商贸流通业、创意产业、楼宇(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
  3.市教育局:负责服务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教育行业统计工作。
  4.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协调。
  5.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服务业发展和行业协会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社会组织的统计工作。
  6.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全市服务业财税政策的制订、修改、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企业主辅分离工作。
  7.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服务业人才工作的指导协调。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用地政策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9.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空间规划,“退二进三”实施和指导工作。
  10.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
  11.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12.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物流发展,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交通运输业统计工作。
  13.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协调。
  1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牵头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电影业、新闻出版业等行业统计工作。
  15.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服务业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行业统计工作。
  16.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住宅与房产业、物业服务行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统计工作。
  17.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体育服务业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实施体育服务行业统计工作。
  18.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做好服务业统计数据库建设和服务业发展监测分析工作。
  19.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旅游业统计工作。
  20.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及统计工作。
  21.市金融办:负责全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推进完善服务业企业融资环境。
  22.市工商局:负责全市服务业准入政策及专业市场发展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知名商标认定、省著名商标推荐、中国驰名商标培育。
  23.市质监局:负责全市服务业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服务业名牌产品的认定,推荐服务业省级名牌、中国名牌。

  四、统计考评
  建立政府统计与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管理部门服务业统计力量,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
  建立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市政府对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的权重。对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要工作责任制的服务业工作,要定期督促检查。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服务业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检查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绩效。对各县(市、区)的服务业工作考核,主要对其服务业发展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并公布各地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评价工作由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负责实施并发布评价结果。

  2.温州市“1+X”服务业政策体系和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政策名称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完成时间
  1
  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黄河
  4月底  完成
  2
  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和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度
  3
  建立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
  4
  制定服务业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和市、县(市)服务业发展状况评价办法
  5月份  完成
  5
  编制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体布局规划
  6月份  完成
  6
  修改完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李步鸣
  2季度  完成
  7
  制定促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8
  研究制定鼓励我市楼宇(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
  市经贸委
  负责人
  3季度  完成
  9
  研究制定我市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和推进社区商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年内完成
  10
  梳理和整合现有的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具体实施办法
  市国税局
  胡蓬星
  年内完成
  市地税局
  李步鸣
  11
  研究制定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计划和引进计划
  市人事局
  王益琪
  年内完成
  12
  研究制定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刘允南
  年内完成
  13
  制定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细则
  市规划局
  负责人
  2季度  完成
  14
  研究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吴 东
  年内完成
  市经贸委
  负责人
  15
  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方案
  市统计局
  蔡晓真
  4月底  完成
  16
  负责修改和完善旅游发展实施意见
  市旅游局
  张纯洁
  3季度  完成
  17
  研究制定加快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信息办
  李中苏
  4月底  完成
  18
  研究改善服务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意见
  市金融办
  张震宇
  年内完成
  市人行
  吴国联
  19
  研究制定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的具体实施办法
  市工商局
  曾云传
  2季度  完成


  注:以上政策文件的出台,原则上均需提交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特别重大的,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2009-2012年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分解方案
  表一 2009年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分解方案
 
  服务业增加值(亿元)
  人均服务业  增加值(元/人)
  服务业比重(%)
  全市
  1220
  15738
  45.1
  鹿城区(含市直)
  385
  54610
  70.5
  龙湾区
  80
  24024
  24.7
  瓯海区
  85
  20732
  34.6
  乐清市
  160
  13158
  35.6
  瑞安市
  185
  15678
  45.2
  永嘉县
  70
  7543
  35.7
  洞头县
  20
  15745
  56.3
  文成县
  20
  5362
  57.1
  平阳县
  85
  9907
  46.6
  泰顺县
  19
  5337
  52.4
  苍南县
  110
  8675
  48.1


  表二 2012年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分解方案
 
  服务业增加值(亿元)
  人均服务业  增加值(元/人)
  服务业比重(%)
  全市
  1720
  21600
  49.0
  鹿城区(含市直)
  560
  76398
  74.7
  龙湾区
  115
  32857
  28.9
  瓯海区
  120
  28640
  38.8
  乐清市
  225
  17900
  39.8
  瑞安市
  260
  21399
  49.4
  永嘉县
  95
  9906
  39.3
  洞头县
  26
  20000
  59.9
  文成县
  27
  7105
  60.7
  平阳县
  115
  13295
  50.2
  泰顺县
  26
  7163
  56.0
  苍南县
  150
  11547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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