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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3-20 | 生效日期:2008-03-20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函[2008]51号)的有关规定:
我市国税机关征管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期限统一延后到2008年6月9日。具体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2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根据税务总局"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要求,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统一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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